当前位置: 首页> 典型案例 > 详情

内江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二

2024-11-05 / 来源: / 阅读量: 

内江市东兴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一、 案例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4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内江市东兴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发现一件未开封的酒精度为52度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物流码:37853070020830060400)和一瓶未开封生产日期是2007年11月21日的五粮液。后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出具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3353号),上述剑南春不是该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四川省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出具鉴定证明书(川五鉴NO:0008747),上述五粮液属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产品。执法人员出具文书将上述商品进行扣押。经调查,上述白酒从私人手中购进,均无购进票据。

  二、 主要过程

    内江市东兴区某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9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食品销售。负责人于2022年底从私人手中购进了1瓶生产日期是2007年11月21日的五粮液,购进单价600元/瓶;于2023年初从私人手中购进了一件酒精度为52度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物流码:37853070020830060400),1920元/件,共计六瓶;均无购进票据,截止2023年2月24日,上述白酒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侵犯“剑南春”“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白酒(52度的剑南春1件、五粮液1瓶);2、罚款: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三、典型意义

    “剑南春”“五粮液”酒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入选川渝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之重点商标品牌。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为谋取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酒类市场,应严厉查处,以警示其从正规渠道进货,并索取进货发票,严格把关,合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监管部门主动联系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开展检查,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